诉讼离婚理由为何不能太奇葩?
我想和另一半诉讼离婚,可又担心自己的离婚理由不被法院认可。我有一些自己觉得挺充分的理由,但又不确定是不是太奇葩了。我就想知道为啥诉讼离婚理由不能太奇葩,什么样的理由法院才会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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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要求诉讼离婚理由不能太奇葩,主要是因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太奇葩的理由往往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达到了破裂的程度。比如,仅仅因为对方喜欢吃香菜这种生活小习惯而提出离婚,这很难让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为这种理由不具有足够的严重性和持续性,不能反映出婚姻关系在本质上出现了无法挽回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合理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离婚理由,能让法院更准确地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已经无法维持。如果允许用一些奇葩的、与夫妻感情破裂无关的理由来提起离婚诉讼,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所以,当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应该提供与夫妻感情破裂相关的合理理由和证据,这样才更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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