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不判刑易被钻漏洞,为何不修改相关法律?
我了解到精神病人杀人在某些情况下不判刑,可感觉这很容易被人钻漏洞。比如有些犯罪者可能伪装成精神病人来逃避刑罚,这样对受害者及其家属不公平。我就想知道,为啥不修改相关法律,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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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精神病人杀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明白刑事责任能力这个概念,它指的是一个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病人由于精神状态的异常,可能会部分或完全丧失这种辨认和控制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之所以目前没有轻易修改这项法律,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从法律的公平性和科学性来说,精神病人发病时无法正常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对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判刑,这不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认定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会由专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虽然可能存在极个别伪装精神病逃避刑罚的情况,但不能因为这些极少数情况就否定整个法律制度。而且,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于防范和打击伪装精神病的措施也在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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