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神病杀人不判刑是谁提出的?
我不太理解为啥有精神病杀人不判刑这种说法,想知道这规定是谁提出来的,感觉这对受害者不太公平啊。是不是有啥特殊的考虑才这样规定的,这规定的源头到底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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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精神病杀人不判刑”这种表述是不准确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是所有精神病患者杀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根据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来判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并非是某一个人提出的。法律是一个国家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审议等一系列严格程序制定出来的。刑法中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主要是基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责任主义原则。责任主义强调,只有当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才能对其行为进行谴责和处罚。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由于其精神状态异常,可能无法正常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也无法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对其施以刑罚处罚,不符合刑罚的目的。 从立法过程来看,我国刑法的制定和修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在这个过程中,会综合考虑法理、社会公平正义、人道主义等多方面的因素。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人员、社会各界代表等都会参与到相关的讨论和论证中,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条文。所以,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多方共同参与、权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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