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不承担责任,为何仍然要赔偿?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常常会出现交警认定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最终该方却仍需进行赔偿的情况,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中的缘由。 首先,要理解“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这两个概念。事故责任是交警根据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认定的。而赔偿责任则是基于法律规定,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也就是说,事故责任认定并不完全等同于赔偿责任的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一方被交警认定为无事故责任,但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机动车一方仍可能要承担一定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交通活动中相对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事故,他们受到的伤害往往更为严重。所以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和风险。 此外,在保险责任方面,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而不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也就是说,即便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其投保的交强险也会在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例如,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综上所述,交警认定不承担责任却仍然要赔偿,是由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划分与事故责任认定并不完全一致,以及交强险的无责赔偿规定等因素导致的。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赔偿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