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这其中有着多方面的考量和意义。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童工的概念。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为禁止使用童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心智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的身体机能尚未成熟,从事劳动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比如,一些重体力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甚至残疾。同时,过早进入社会参加劳动,会影响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阻碍其知识和技能的积累,不利于他们未来的发展。 对于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禁止使用童工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劳动秩序。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使用童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