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被继承人签字的遗嘱会是无效遗嘱?


在探讨被继承人签字的遗嘱为何可能无效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遗嘱的基本概念。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来说,人们可能认为只要被继承人签字了,遗嘱就应当有效。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要想合法有效,需要满足多个条件。 首先,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够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比如,一个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老人所订立的遗嘱,即便他签了字,也可能因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是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是被篡改的,那么这样的遗嘱即便有签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举例来说,继承人威胁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这种情况下的遗嘱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再者,遗嘱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每种遗嘱都有其特定的形式要求。以代书遗嘱为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代书遗嘱没有满足这些形式要件,即便有被继承人的签字,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相应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签字只是遗嘱有效的一个方面,还需要综合考虑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遗嘱形式以及是否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等多个因素。只有当遗嘱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