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看守所关押一年了还没判刑是怎么回事?

我被关在看守所都一年了,到现在都还没有判刑。我心里特别着急,也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长时间关押却不判刑的情况正常吗,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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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羁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一年还未判刑,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背后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我们要明白刑事案件的办理是有严格流程的,一般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几个主要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时间规定,但在一些情况下,这些时间是可以延长的。 在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所以,被关押一年还未判刑,有可能是因为案件本身复杂,涉及的证据收集、调查难度大,或者是在补充侦查等环节耗费了时间。如果嫌疑人或其家属对羁押期限有疑问,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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