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为什么会被取消?
之前听说法律里有嫖宿幼女罪,可后来又说这个罪名取消了。我就很纳闷,为啥要取消这个罪名呢?是这个罪名有啥不合理的地方,还是有其他方面的考虑呢?想了解下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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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的取消是我国法治进步和对未成年人权益强化保护的体现。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该罪名最早设立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设立初衷是想针对与幼女发生性交易这种特殊情况进行规制,认为此类行为与普通的强奸罪有所不同。 然而,在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嫖宿幼女罪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从法律逻辑上来说,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属于无自主决定能力的群体,其对于性相关行为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本质上都应视为违背其真实意愿。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容易让人误解为幼女可以在性交易中‘自愿’,这与保护幼女权益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从社会影响来看,嫖宿幼女罪的量刑相对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情形较轻。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该罪名逃避更严厉的处罚,无法对这类犯罪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也难以让公众感受到法律对幼女权益的有力保护。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此后,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按照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情形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修改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权益的全面、严格保护,也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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