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上海打工离婚会怎么判?
我老婆在上海打工有段时间了,现在我们感情出现了问题,打算离婚。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呀?是只看感情状况,还是也会考虑其他方面呢,比如财产、孩子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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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妻子在上海打工,涉及离婚判决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离婚方式,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若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若无法达成协议,则要通过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中,异地离婚仅能通过诉讼途径实现。 关于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子女抚养方面,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财产分割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关概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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