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法中对刑事犯罪有哪些规定?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文化遗产以及履行道德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高度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来惩治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这里的“非法猎捕、杀害”,简单来说就是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私自去捕捉或者杀死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则是指没有合法的资质和手续,买卖或者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于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禁猎区是指国家划定一定范围,禁止在其中进行狩猎活动的地区,这可能是因为该区域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等。禁猎期是指规定的禁止狩猎的时间段,通常是在野生动物的繁殖、迁徙等关键时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则是那些会对野生动物造成过度伤害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工具和方法,比如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设置陷阱等。犯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果非法占用并毁坏用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林地、湿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湿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对一些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这些违法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总之,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大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