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会受理吗?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一直同居生活。现在感情不和想分开,但他不同意,还纠缠我。我想通过法院解除同居关系,不知道法院会不会受理这种案子,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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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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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指的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它和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同,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立的夫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因为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它不像婚姻关系那样具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和保障。简单来说,同居是双方自愿的一种生活状态,法律不会过多干涉这种自愿形成的关系的解除。 不过,如果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到一些其他问题,人民法院是会受理的。比如,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涉及到双方的民事权益,需要法律来进行公正的处理。以财产分割为例,同居期间双方可能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就会涉及到如何分配这些财产的问题;在子女抚养方面,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需要确定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 所以,如果只是单纯地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的,但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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