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张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法院会许可吗?


在探讨当事人主张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法院是否会许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去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过了这个时间,虽然权利人还可以去法院起诉,但对方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权利人可能就无法通过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诉讼时效适用的被动性原则。也就是说,法院不能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主动去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也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来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对于当事人主张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且该抗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通常会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确实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会支持当事人的抗辩,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提出异议,法院需要综合各种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比如,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况可能引发诉讼时效中止。 综上所述,当事人主张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法院并非一概许可。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以及是否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形,然后作出公正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