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约定各自债务各自偿还,法院会认可吗?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我们商量好各自的债务各自偿还。但我有点担心,万一之后有债务纠纷闹到法院,法院会不会不认可我们这个约定啊?我就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法院到底认不认可我们的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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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各自债务各自偿还,法院是否认可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法律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债务各自偿还,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承担了超过协议约定的债务份额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按照约定由负债方自行偿还,法院通常会认可这种约定。因为个人债务本来就应该由个人来承担,夫妻双方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承担原则。 所以,协议离婚时约定各自债务各自偿还,对于个人债务部分,法院一般会认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部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在夫妻内部有效。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最好明确区分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并在协议中详细说明债务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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