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要求确认房产份额,法院会支持吗?


在婚姻关系中,关于婚内要求确认房产份额法院是否支持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购置的房产等财产是共同共有的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出现重大理由,婚内要求确认房产份额,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这里的重大理由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也就是说,只有当出现上述重大理由时,夫妻一方才可以在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进而确认房产份额。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仅仅是因为夫妻之间一些普通的矛盾或者其他非法定理由要求确认房产份额,法院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角度出发,通常是不会支持的。 例如,夫妻双方感情尚好,只是一方出于个人心理因素想要明确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这种情况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理由,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其请求。但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房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此时另一方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确认房产份额。所以,婚内要求确认房产份额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定的重大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