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全文内容是怎样的?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内容。 首先,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这一规定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主要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避免出现他人胁迫等情况。 其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这是细则第六条的内容,两名公证人员或一名公证员加一名见证人在场,能保证遗嘱公证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关于遗嘱的内容,遗嘱应当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细则第十三条明确了这些内容,是为了让遗嘱清晰明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处会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这在细则第十八条有规定,通过审查和确认程序,保证遗嘱内容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此外,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这是为了保护遗嘱人的隐私和遗嘱的保密性,依据的是细则第二十一条。 总之,遗嘱公证细则涵盖了遗嘱公证的各个方面,从申请、办理到内容审查、卷宗保存等都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维护遗嘱人和相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