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会生效?


在探讨怀孕期间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离婚协议书的定义。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一种民事合同,其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有效的民事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怀孕期间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性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女方在怀孕期间主动提出离婚,并且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在符合以下条件时,该协议书可能会生效:一是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理解协议的内容;二是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三是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在财产分割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要符合子女的利益等。 然而,如果是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除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外,即便双方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也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不被法律认可。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通常是指女方存在重大过错等特殊情况,例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等。 另外,即使双方签订了有效的离婚协议书,也并不意味着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经过离婚冷静期,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 综上所述,怀孕期间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女方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并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书,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可能生效;而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所签订的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因违反法律规定难以生效,但存在特殊情况除外。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