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会中止执行吗?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而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轮候查封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执行中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这意味着轮候查封只是一种等待状态,在正式查封解除前,轮候查封并不产生实际的查封效力,更不会因为轮候查封就使执行程序中止。 执行中止有着明确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只有在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执行程序才会中止。 在实践中,如果在轮候查封期间执行程序中止,那大概率是出现了上述法定的执行中止情形,而不是轮候查封本身导致的。比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合理的异议,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就会裁定中止执行。所以,当遇到执行程序在轮候查封期间停止的情况,要仔细分析是否存在法定的执行中止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