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检察院不予逮捕后面还会有事吗?


首先,我们要明白检察院不予逮捕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结束,后续是否有事需要分情况来看。 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可能基于多种原因。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证据还不充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予逮捕,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如果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案件还是有可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最终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院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判决。但如果经过进一步侦查,仍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案件可能会被撤销,犯罪嫌疑人也就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而不予逮捕,公安机关也会继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如果证据充分,还是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来量刑。该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所以,虽然检察院不予逮捕,但犯罪嫌疑人还是要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果对相关法律程序和自身权益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