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批捕后法院还会审判吗?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我遇到个事儿挺疑惑的,身边有人涉及一个刑事案件,检察院那边给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后续还会不会对这个人进行审判呀?我就是想弄明白这中间的法律规定和逻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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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捕后,法院依然有可能进行审判。首先得明白,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不批捕,仅仅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比如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但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等。这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不会被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也就是说,即使检察院不批捕,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侦查,并且后续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依然可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所以,检察院不予批捕后,法院是有可能进行审判的,最终的结果要根据案件实际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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