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会退费用吗?
我之前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还交了相关费用。但现在我想撤回这个管辖权异议申请,不知道之前交的费用会不会退给我,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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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是否退费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案子不应该由当前受理的法院来处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同时,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最终异议不成立,是需要交纳一定费用的。然而,对于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情况,并没有明确直接规定费用退还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如果当事人在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之前撤回申请,法院一般会准许,并且有可能会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管辖权异议费用。这是因为此时案件管辖权争议还未经过实质审查和裁定,当事人主动撤回表明不再坚持管辖权方面的争议。 但如果法院已经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裁定,比如裁定异议不成立,那么即便当事人之后撤回申请,已经交纳的费用通常是不会退还的。因为法院已经针对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审理和裁判,付出了相应的司法资源。 所以,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是否退费,关键在于法院是否已经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在未裁定前撤回,有退费可能;裁定后撤回,一般不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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