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之前提起了一个行政诉讼,现在想撤回,但是不确定撤回这个行为属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不太清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是怎么界定的,就怕我撤回的这个事儿不符合规定,所以想问问撤回到底在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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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的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哪些行政行为能够到法院去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详细列举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比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而第十三条则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像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撤回本身不是一个行政行为,而是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一种诉讼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针对的是行政行为,所以撤回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撤回起诉或者上诉。当然,撤回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准许,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来决定是否准许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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