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哪六大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国妇女主要享有以下六大权益: 政治权利:这是指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自己意愿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参与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可以自己被选举为国家公职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此外,妇女还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行民主监督等。法律依据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该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益:此权益确保妇女在文化和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机会。妇女有接受各种教育的权利,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同时,在文化活动方面,妇女也有权参与各类文化创作、文化交流等活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这主要涉及妇女在劳动就业、劳动报酬、职业安全等方面的权益。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此外,国家还建立了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妇女在生育等特殊时期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财产权益:妇女对家庭和社会中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婚姻家庭中,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继承方面,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这是妇女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妇女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家庭暴力等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权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有自主决定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