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发生身体不适是否可以算为工伤?
我在工作时突然身体不适,感觉很难受。现在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因为涉及后续的治疗费用和工作安排等问题。我不太清楚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所以想咨询一下工作期间身体不适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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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发生身体不适是否能认定为工伤,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工伤。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上的职业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身体不适是由于突发疾病导致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单纯的身体不适,没有达到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程度,一般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例如,在工作中因为劳累感觉头疼、肚子疼等常见的身体不适情况,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这种身体不适是因为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粉尘等导致的,经过专业的诊断和鉴定,确定为职业病,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职业病是由于长期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属于工伤的范畴。 所以,工作期间发生身体不适是否能算工伤,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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