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到场?
我申请了工伤行 政复议,现在不太清楚在复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是不是必须都到场。我工作比较忙,担心抽不出时间。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看看能不能委托别人去参加复议,法律上对于当事人到场是怎么要求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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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行政复议中,双方当事人并非必须要到场。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工伤行政复议的概念。工伤行政复议是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工伤认定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这就意味着,工伤行政复议中的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一定非要亲自到场参加复议。申请人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参加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比如律师、近亲属等,代替自己参与复议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被申请人一般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其通常会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来参加复议。
此外,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也就是说,复议机关主要是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来进行复议,不一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但如果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能需要按照复议机关的要求到场。
所以,工伤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不一定要到场,可通过委托代理人以及书面审查等方式来进行复议,但需根据具 体情况配合复议机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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