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劳动鉴定机构有哪些相关知识?


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在工伤认定和处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简单来说,它是专门负责对劳动者因工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的组织。下面从其构成、职责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详细介绍。 工伤劳动鉴定机构主要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负责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其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医疗检查结果和相关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关于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之,了解工伤的劳动鉴定机构相关知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赔偿等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