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确定职工因工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它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赔偿待遇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主要是依据劳动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目前我国使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这一国家标准。 该标准将工伤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十级相对较轻。具体来说,一级伤残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一般会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的情况相对一级稍轻,但依然较为严重,如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以此类推,每一级都有对应的具体评定细则。例如,十级伤残通常是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像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就可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在进行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时,需要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根据上述标准进行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总之,了解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有助于工伤职工在遭遇工伤后,正确认识自己的伤残程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