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用人单位赔付项目有哪些?


在工伤事件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赔付项目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些赔付项目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其次是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还有,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能有一定的经济支持来重新就业或者应对生活。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总之,工伤用人单位的赔付项目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让职工在遭受工伤后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支持。职工在遇到工伤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