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一般有什么条件?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工伤认定的一般条件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正常的上班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因公出差的时间等。“工作场所”,既包括职工日常工作的区域,也包括因工作需要临时前往的其他地点。比如,一名快递员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就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这一条件。
其次,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样认定为工伤。例如,工人在上班前对机器设备进行预热、调试等准备工作,或者下班后对工作场地进行清扫、整理等收尾工作时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这些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是完成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
再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比如,商场的保安在制止小偷行窃时被打伤,这种情况就符合该条件。
然后,患职业病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 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比如,长期在煤矿工作的工人患上尘肺病,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还有,因工外出期间的情况。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比如,销售人员被公司派往外地参加商务洽谈会,在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就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另外,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需要有相关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比例。例如,职工在下班路上被闯红灯的汽车撞到,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那么该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了涵盖一些目前无法预见但符合工伤本质的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问题的出现,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补充规定。
除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同时,第十六条也明确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总之,工伤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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