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需要哪些流程?


工伤认定是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确定该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重要程序。当工伤认定完成后,接下来还有一系列的流程要走。 首先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过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就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不同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职工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用发票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