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在探讨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而第十五条则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对于狂犬病,它并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举的职业病范畴。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依据“患职业病”这一条来认定工伤。 若要认定为工伤,需要看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就要求判断感染狂犬病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关联。比如,如果是从事与狂犬病病毒相关的科研工作、动物防疫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携带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咬伤、抓伤而感染,那么可以认定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感染狂犬病,进而死亡,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认定为工伤的。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狂犬病,但无法证明是因工作原因感染,就难以按照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不过,如果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可根据第十五条视同工伤。 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能证明感染狂犬病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在实际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