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干活死亡,若为承揽关系能否得到赔偿?
在工人干活死亡且为承揽关系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赔偿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承揽关系。通俗来讲,承揽关系就是定作人(也就是找别人干活的人)提出工作要求,承揽人(干活的人)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比如,你找一个装修工人来装修房子,你们约定好装修的样式、完工时间和报酬等,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承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揽人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比如,一个木工自己接了个做家具的活,在操作电锯时不小心受伤了,通常定作人是不用负责的。但是,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呢?定作过失就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本身就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比如,要求承揽人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危险环境下作业。指示过失是指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过程中给出了错误的指示。比如,定作人明明知道某种操作方法很危险,却指示承揽人这样做。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比如,明明知道承揽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技能,却还是让他来完成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当工人干活死亡且是承揽关系时,如果定作人没有上述过失,一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过失,则要根据过失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处理这类问题时,家属和定作人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定作人的过失程度、承揽人的过错情况等,来做出公正的判决。总之,是否能获得赔偿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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