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常见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和劳动者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列举了这些情形,并且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相关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的除外)**: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在这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