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有哪些例子?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这两个概念,但不太理解。想知道在实际法律案例中,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都有哪些例子,通过例子能让我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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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定刑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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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是刑法学中比较专业的概念。 首先来解释一下绝对不定刑,它指的是在刑法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笼统地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以刑罚处罚。这在现代法治国家是比较少见的,因为它缺乏明确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它要求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举个例子,假如有一部法律规定“实施某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予以刑事处罚”,但没有说明是判有期徒刑、拘役还是罚金,也没给出具体的量刑幅度,这就是绝对不定刑。不过我国刑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都是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刑种和刑期范围。 再说说绝对不定期刑,它是指法官在判决时只作罪名宣告,不指明应服刑的刑期,而是根据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由行刑机关决定释放的时间。这种刑罚制度给予了行刑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同样也没有绝对不定期刑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明确的量刑幅度,比如对于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就明确了法官在量刑时的范围,限制了法官和行刑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都不符合现代法治对刑罚明确性和稳定性的要求,我国刑法体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犯罪和刑罚,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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