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下班途中突发疾病,单位应该如何赔偿?


在探讨工人下班途中突发疾病单位应如何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法律对于这种情况的判定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而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人下班途中突发疾病,一般情况下并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通常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才会被认定为工伤。而单纯的下班途中突发疾病,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单位通常不需要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但是,如果工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且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那么就视同工伤。不过这里强调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下班途中并不在此列。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没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医疗保险。如果单位依法为该工人缴纳了医疗保险,工人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要是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那么单位需要承担原本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的那部分费用。 此外,在人道主义层面,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与工人的关系,给予一定的慰问和帮助,比如组织捐款、提供一些生活上的支持等,但这并非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赔偿责任。总之,对于工人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的情况,单位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