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满意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感觉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等各方面都不太满意,心里很纠结。想问问,就这种情况,我能不能直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呢?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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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者不满意用人单位时,并不一定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个人对工作各方面不满意,想解除合同,只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提前通知单位,就可以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特别的理由。这就好比你租了房子,不想继续租了,只要提前按照约定的时间告知房东,就可以搬走。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劳动者是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比如单位长期拖欠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劳动者不满意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要视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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