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工伤骨折如何赔偿?


当发生工伤骨折时,赔偿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和步骤。首先,需要明确工伤认定的重要性。工伤认定是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在宣城工作时,若因工作任务直接导致骨折,就符合这一情形。 认定工伤后,接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骨折情况会根据恢复情况和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来评定伤残等级。 关于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要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医疗费是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则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具体数额,例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在宣城,具体的赔偿流程一般是先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就可以按照相应的标准获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