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否合法?
我在一家店里看到宣传海报上写着“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我有点疑惑,商家这样写是不是意味着他们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那消费者的权益还有保障吗?我想知道这种声明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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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种声明在法律上通常是不合法的。我们先来说说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就是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商家在宣传海报、店堂告示等上面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就属于格式条款。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还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种声明,其实就是商家不合理地保留了对合同内容的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所以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商家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实际上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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