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称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是否合法?
我所在的公司在制定的制度里写了‘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我不太明白这合不合法,感觉公司这么写就可以随意解释制度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公司这样的声明有没有效力,我的权益会不会因此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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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公司宣称“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这种表述通常是不合法的,也没有法律效力。 所谓“最终解释权”,通俗来讲就是对某个规则、条款等具有最终的说明和界定的权力。如果公司有“最终解释权”,那就意味着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解读制度,这对于员工等相关方是非常不公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公司制定的制度往往属于格式条款范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公司宣称“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其实就是排除了员工等对制度进行平等协商和合理解读的权利,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所以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当公司制度在理解上出现争议时,不能由公司单方面进行最终解释。而是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和员工对制度有不同理解,一般会采用对员工有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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