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进项留抵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在期末有进项留抵的情况,不太清楚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想了解下在会计操作上具体该怎么做,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规范这种处理方式,希望能得到详细且易懂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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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期末进项留抵”是什么意思。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企业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就是进项税额,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取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当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就会出现进项留抵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多交了增值税,这部分多交的税额可以留到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于期末进项留抵的账务处理有明确的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会设置多个专栏来核算不同的增值税业务。当出现进项留抵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会有借方余额,这个借方余额就反映了企业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企业不需要专门对留抵税额做额外的会计分录。因为在正常的增值税核算过程中,进项税额已经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了记录。比如,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账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 在期末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自然就会呈现借方余额,这就是留抵税额。在未来期间,当企业有了足够的销项税额时,就可以用之前的留抵税额来抵扣当期的应纳税额。例如,下期企业计算出销项税额为10万元,而之前留抵税额为3万元,那么当期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是7万元。 总之,对于期末进项留抵的账务处理,企业按照正常的增值税核算流程进行操作即可,留抵税额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自动体现,并在后续期间继续发挥抵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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