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什么规定?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在云南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有一系列明确规定。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作出了规定。不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非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 - 6倍计征;超计划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计划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上年度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 - 5倍计征;超计划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计划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 在征收程序方面,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