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工伤认定有哪些新规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遭遇职业伤害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云南省在工伤认定方面有一系列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工伤。工伤指的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等情况。《工伤保险条例》是全国通用的规范工伤认定的基本法律文件,云南省的工伤认定规定也是在其基础上进行细化和补充的。 在云南省,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和时间有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云南省对于工伤认定的程序也有相应的细化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此外,云南省还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一些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工伤认定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对于建筑行业,可能会有关于农民工工伤认定的特殊政策,以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工伤认定问题时,应当及时了解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