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哪些规定?


浙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涉及多个方面,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来保障工程质量。 首先,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这意味着建设单位在整个工程过程中,从项目的前期规划、发包,到施工过程的监督以及后期的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比如在发包时,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对于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是因为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如果这一环节出现问题,后续的工程质量就难以保证。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例如在浇筑混凝土时,如果使用了不合格的水泥,可能会导致混凝土强度不够,影响整个建筑的结构安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尽到职责,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擅自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违反《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这些规定旨在促使各参与方严格遵守质量管理要求,共同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