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哪些试行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为了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些关键内容。 在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方面,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意见进一步细化,指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也有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谁有过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赔偿范围上,除了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有考量。例如,对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或者死亡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外,在诉讼程序方面,该意见也作出了规范。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这有助于法院更好地了解事故情况,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总之,该意见为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