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法院管辖?


在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时,正确确定法院管辖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确定商品房买卖纠纷法院管辖的相关内容。 首先,需要区分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性质。如果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商品房买卖纠纷,如果涉及到房屋的产权归属、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物权方面的争议等,就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畴,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这是因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对不动产进行勘查、鉴定和执行等工作。 其次,如果商品房买卖纠纷不属于上述不动产纠纷的范畴,而是一般的合同纠纷,那么则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可能相对复杂一些。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双方选定的某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是属于上述不动产纠纷的情形,即使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也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总之,确定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法院管辖,要先判断纠纷的性质是属于不动产纠纷还是一般合同纠纷,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相应的管辖规则,同时还要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这样才能准确地确定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