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浙江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想了解一下浙江省这边的工伤赔偿标准。不知道赔偿是按什么来计算的,具体有哪些项目,不同等级的工伤赔偿差别大不大。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好为自己争取应得的赔偿。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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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浙江省的工伤赔偿标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是确定工伤赔偿的重要法规。这些法规对工伤认定、赔偿项目和标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在赔偿项目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该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这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也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更好地恢复身体功能。


四、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伤残待遇。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以五级至十级伤残为例,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浙江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总之,浙江省的工伤赔偿标准涵盖多个方面,且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规定。职工在遭遇工伤后,应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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