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融资租赁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其标的物的特征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各方的权益保障都有着关键意义。以下将详细阐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有的特征。
一、应是实物财产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实物财产,无形财产不能成为其标的物。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是通过租赁实物来实现融资和使用的目的。实物财产具有具体的形态和实际的使用价值,能够被承租人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例如,在一个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需要一台大型生产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购买该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这里的生产设备就是实物财产。而诸如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由于其不具有具体的物质形态,无法像实物财产那样被直接占有和使用,所以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租赁物应是具有实际形态的实物财产。
二、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租赁物的使用权应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这是融资租赁交易性质的必然要求。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就无法实现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例如,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物,如土地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能进行交易和租赁,其使用权与所有权紧密结合,不能分离,因此土地所有权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而对于大多数的动产和不动产,如机器设备、房屋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所有权人可以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从而实现融资租赁的目的。
三、应是不可消耗物且能够重复使用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在租赁期间内被承租人反复使用。不可消耗物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因使用而逐渐损耗或消失的物。例如,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这些物在租赁期间可以被多次使用,其本身的价值不会因为使用而迅速减少。相反,一些消耗性的物品,如燃料、原材料等,在使用过程中会被逐渐消耗掉,无法重复使用,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某企业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一台起重机,该起重机在租赁期间可以多次用于货物的装卸作业,不会因为使用而消失或失去其使用价值,这就体现了不可消耗物且能够重复使用的特征。
四、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
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是为了满足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租赁物一般用于生产、经营或商业活动。例如,企业租赁生产设备用于生产产品、租赁办公场所用于办公等。而个人消费品主要是为了满足自然人的生活消费需求,如个人购买的家电、家具等,这些物品通常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法律建议
- 对于出租人而言: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应严格审查租赁物是否符合上述特征。确保租赁物是实物财产,且其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是不可消耗物且能够重复使用,同时不是个人消费品。例如,在购买租赁物时,要对租赁物的性质、用途等进行详细了解,避免因租赁物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纠纷。
- 对于承租人而言:在选择租赁物时,也要关注租赁物的特征是否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要求。同时,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选择合适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能够满足其使用目的。例如,企业在租赁生产设备时,要考虑设备的性能、质量等因素,以保障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