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公房,即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由于公房的特殊性,其使用权的分割与产权房的分割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条文及规定
- 不涉及产权: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例如,夫妻双方居住的是单位分配的公房,离婚时,法院不会将公房的产权判给任何一方,而是确定哪一方继续享有该公房的使用权。
- 照顾特定方原则:
-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考虑到抚养子女一方需要相对稳定的居住环境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在分割公房使用权时会优先考虑这一方。比如,夫妻离婚,女方抚养孩子,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女方更有可能获得公房的使用权。
- 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基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在男女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倾向于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女方。例如,夫妻双方收入、住房需求等方面相近,离婚时女方可能会获得公房使用权。
-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如果一方存在残疾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在公房使用权分割时会给予照顾。例如,一方因残疾行动不便,需要稳定的居住环境进行康复和生活,法院可能会将公房使用权判归这一方。
-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在分割公房使用权时,无过错方可能会得到优先考虑。
- 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意见:公房的产权通常属于单位,单位对于公房的管理和使用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在分割公房使用权时,法院会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例如,单位规定只有本单位职工才能继续承租公房,而一方已经离职,那么另一方更有可能获得公房的使用权。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居住在张某单位分配的公房中。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公房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张某认为自己是单位职工,公房是单位分配给自己的,自己应当继续享有使用权;李某则认为自己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且离婚后生活困难,要求获得公房的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公房是张某单位分配的,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李某在离婚后生活困难。根据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获得该公房的使用权。
法律建议
- 收集相关证据:如果希望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公房的使用权,应收集能够证明自己符合照顾条件的证据。例如,证明自己抚养子女、生活困难、无过错等方面的证据。
- 了解公房产权人(单位)的规定:提前了解公房产权人(单位)对于公房使用的相关规定,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 协商解决:在提起诉讼前,双方可以尝试协商解决公房使用权的分割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还可以避免对双方关系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公房使用权的分割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诉讼策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