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劳动市场中,偶尔会出现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不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雇佣童工,甚至出现拖欠童工工资的恶劣情况。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受到严厉的制裁。
一、相关法律条文
禁止使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雇佣童工的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某小型工厂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非法雇佣了数名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并且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些童工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小时,却经常被拖欠工资。后来,其中一名童工的家长发现了孩子的工作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了举报。
处理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后,认定该工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对该工厂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工厂限期将所有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了所有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同时,要求工厂立即补发拖欠童工的工资。由于工厂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有部分童工未被及时送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对工厂进行了进一步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该工厂的营业执照。
三、实用法律建议
针对童工及其家长:
- 及时举报: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雇佣童工以及拖欠工资的情况,应立即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可以通过拨打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12333或者直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 保留证据:在举报前,尽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同事证言等,以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更准确地认定事实,维护童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用人单位: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雇佣童工,确保所雇佣的劳动者均达到法定工作年龄。
- 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出现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总之,没合同雇佣童工以及拖欠童工工资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及其家长,都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