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时必须了解的11条法律常识有哪些?

我家里老人年纪大了,涉及到一些财产继承的问题。我不太清楚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想知道在继承时必须了解的11条法律常识具体是什么,这些常识能帮助我在处理继承事务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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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相关的事务中,有许多法律常识是必须了解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继承的开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比如老张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那么从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起,继承就开始了。


其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例如老王去世,他有妻子和子女,那么他的财产就由妻子和子女先继承,他的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就不能继承。


再者,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其法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提醒我们在立遗嘱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避免遗嘱无效。


另外,胎儿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在遗产分割时,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那么要为胎儿保留应得的份额。


还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比如小李为了早日继承遗产,故意杀害了自己的父亲,那么他就丧失了继承权。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例如孤寡老人老张与邻居小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小王负责老张的生活起居和养老送终,那么老张去世后,小王就可以按照协议获得老张的部分或全部遗产。


再就是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比如农村的宅基地,其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个人遗产,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遗产分割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比如家里有一辆汽车作为遗产,几个继承人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人获得汽车,然后给予其他继承人适当的补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例如,父亲先于爷爷去世,那么孙子就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最后,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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