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中受害人有权获国家赔偿的13种情形是哪些?

我想了解下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里,提到的受害人有权利获得国家赔偿的13种情形具体是什么。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和国家机关行为有关的事情,不确定是否能申请国家赔偿,所以想弄清楚这13种情形到底包含哪些内容。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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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多种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


首先,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再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也能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明确,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主要是针对错误判决导致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甚至遭受刑罚执行的情况,当最终改判无罪时,国家需要对公民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


另外,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保护,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同样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警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若违法使用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其他具体的情形还包括:错误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致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且原判附加刑也已执行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这些情形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时,受害人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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